臺南漁電共生案場遭檢舉填廢土案 2案違規已先勒令停工再排會勘
2022-04-27
臺南市有9筆擬辦理漁電共生的土地遭控違法填土,農委會漁業署查證後表示,9筆土地屬於4個漁電共生案場,其中有2處因還在申請農業容許過程中即已填土,屬於違規行為,臺南市政府勒令停工,並將安排會勘依法處理。立委法員陳椒華要求漁業署與臺南市政府應就此事提出改善方案,維護魚塭農地安全。
漁業署養殖組副組長陳文深指出,4處漁電共生案場申請的是室內型的漁電共生,原本為魚塭,所以需要填土,回填土方依規定須為可耕土,土質依《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為適合種植農作物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如填土有不得填放的物質,或有堆置廢棄物情形,地方政府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漁電共生案如果有需要回填外來客土,地方政府應辦理農地容許使用併同土方來源、填土規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核。陳文深表示,4處漁電共生案場中,已核准2案容許使用,其中1案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及取得建照,但是在臺南市政府同意前即先動工填土,被核處33萬元罰緩,環保局現場稽查回填土方,沒有發現有回填混凝土、磚塊及營建剩餘土石方等違規情事;另1案已通過出流管制計畫,待取得建照後,才能進行開發。
另外尚未核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的2案,臺南市政府查察發現有逕行填土行為,已勒令停工,陳文深表示,臺南市政府將安排聯合會勘,查核案地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行為,並依法核處。
辦理室內型漁電共生案場的土地如果原來是露天魚塭,就需要回填可耕土壤,但可使用混凝土打地基並建築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陳文深說,土地是永久的,經營漁業是一時的,考慮土地可能回歸農耕使用,要求業者必須回填可耕土,雖然業者反映成本增加,但漁業署堅持「這是漁電共生產業,不是發電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農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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