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IUU魚翅進口,漁業署修法趨嚴管理
2021-11-30
針對來源不明確的魚翅,農委會漁業署將加強管理力道,近日預告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明文規定貿易商申請進口魚翅條件須證明來源合法,以確認所進口的魚翅為合法捕撈,避免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撈行為的魚翅進入我國市場,修正內容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自11月10日起預告期間60天。
魚翅就是鯊魚魚鰭,因魚翅市場行情遠高於鯊魚肉,割鰭棄身的違法行為並不罕見,常為保育團體所痛批。漁業署說明《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修正重點,新增規定廠商申請進口魚翅時,應檢附經船籍國政府核發載明鯊魚魚種及捕撈數量的合法捕撈證明或卸魚聲明書等文件,且文件必須經過我國外館驗證為合法文件,以證明所進口的魚翅為合法捕撈的漁獲。
漁業署組長陳建佑表示,以往進口時會遇到船籍國無法按照我國需要的格式提供證明文件,造成文件認證上的障礙,新增規定管理趨嚴可以確保進口到臺灣的魚翅都是合法取得,同時符合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的管理目標。
修正內容明訂魚翅來源必須是符合資格條件的漁船,《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修訂不予核准進口情形,捕獲魚翅的魚船船籍國除不得為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制裁國家外,新增不得為經濟整合組織或其他國家打擊IUU漁撈作業不合作的國家,或列入RFMOs、經濟整合組織或其他國家打擊IUU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未達2年的國家,以防止非法魚翅流入我國市場的可能性。
阻止來源不法的魚翅進入國內市場,是漁業署此次修正《魚翅進口應遵行事項》的主要目的,陳建佑說,要從源頭管理魚翅進口,把不允許進口的情形規定清楚。
魚翅來源除了國籍漁船捕撈鯊魚所獲,也有進口,漁業署統計近3年魚翅進口情形,108年進口1,041公噸、109年進口839公噸,110年前10月進口650公噸,進口來源均以西班牙最多,占比約7、8成。
漁業署近期針對鯊魚捕撈行為加強管理,包括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改依鯊魚鰭未綁附重量、鯊魚漁獲拋棄量開罰,以50萬元為最基本額度再加碼,訂定罰鍰級距,不再只罰法定最低金額,以及重罰「金○○66號」漁船捕撈鯊魚違法鰭棄身,總共開出500萬元罰單,收回漁船執照、船員執照16個月。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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